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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德州市场监管部门公布7起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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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1日讯8月1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第三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的7起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德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围绕“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了“铁拳”行动,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市场公平有序,为人民群众打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夏津县某加油站使用加装作弊装置的计量器具案

年6月17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夏津县某加油站使用加装作弊装置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元、没收增加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元的行政处罚。

年4月19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夏津县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在该站负责人手机提供销售照片时,执法人员敏锐发现该手机存有加油机作弊操作流程照片。执法人员随即顺藤摸瓜,固定证据,查清了该加油站使用隐蔽手段进行加油机作弊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加油机于年4月11日经夏津县计量所检定合格后,破坏加油机电脑铅封,为1号加油枪和8号加油枪加油机的电脑主板更换了计量芯片,增加了作弊功能少给油百分之一,期间销售金额元。

当事人在使用加油机过程中为加油机增加作弊装置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加油机作弊行为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局“铁拳”行动要求,从严查处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了加油站不按照规定进行检定加油机以及利用破坏加油机铅封、偷换加油机电脑芯片或主板等手段进行计量作弊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某粮油批发部经营掺杂掺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用油案

年5月9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某粮油批发部经营掺假掺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元、罚款.00元的行政处罚。

年1月18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某市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移送函。该函显示,该局在办理公安局移交的“4.17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过程中,德州市辖区某粮油店为涉案当事人,其于年1月21日、年1月27日由张某臣处购进并进行销售的鲁花5S压榨一级花生油、胡姬花古法花生油、龙大压榨一级花生油为涉案产品,且涉案产品经检验及涉案当事人陈述证实为掺假掺杂的花生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花生油是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杜绝问题食用油流向老百姓餐桌。

武城县某药房经营说明书不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医疗器械案

年6月27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城县某药房经营说明书不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口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年5月17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对武城县某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销售“医用防护口罩”最小销售单元未附有说明书,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疫情当前,正确使用佩戴口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口罩未按要求附带说明书,将无法起到应有的防控作用。德州市通过不断查处疫情期间医疗用品违法行为,进一步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及生命健康。

临邑县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案

年1月30日,临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邑县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8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年11月3日,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车用柴油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显示临邑县某加油站经营的车用柴油经过抽检闪点不符合国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实,该批次车用柴油是该公司年10月2日从某石化分公司采购的,购买数量为1吨,至案发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临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油品质量关系千家万户。市场监管部门将扎实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油品质量违法等行为,加强宣传曝光,持续释放震慑打击效应,保障人民群众出行消费安全。

夏津县某电机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机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案

年5月26日,夏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机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机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元、没收违法所得元的行政处罚。

年5月16日,夏津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电机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电机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存在销售行为,年5月17日夏津县市场监管局批准立案调查。经对该公司调查,认定该公司生产销售的电机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擅自出厂销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夏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的处理严厉打击了认证认可领域内违法行为,进一步增强了认证类生产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安全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临邑县某粮食收购站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年6月2日,临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邑县某粮食收购站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年4月28日,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粮食业户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临邑县某粮食收购站所使用的电子计量器具未经检定。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衡器是在山东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购买,型号为SCS-15,生产许可证编号为:号,当事人自购买后一直使用该电子衡器用于粮食贸易的计量称重。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年5月13日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继续使用该电子衡器,并且无法提供有效的电子衡器检定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临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粮食购销领域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德州市将持续保持对违法行为查处的高压态势,确保企业用上“放心秤”,农民买上“放心粮”,杜绝粮食市场计量违法行为。

德城区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塑料绝缘阻燃耐火电线电缆产品案

年5月15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年2月25日,根据相关案件线索,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者为华达线缆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ZBN-BV/V1*2.5的塑料绝缘阻燃耐火电线电缆产品所检项目中标识(绝缘线芯识别)和包装(产品合格证或标签)不合格,德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销售不合格的塑料绝缘阻燃耐火电线电缆产品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共购进不合格塑料绝缘阻燃耐火电线电缆产品10捆(米/捆),并全部销售完毕。涉案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为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德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线电缆作为重要的工业产品之一,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此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打击,绝不手软。

闪电新闻记者刘向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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