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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燃放烟花爆竹是污染空气、影响市容、噪音扰民、引发火灾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为让全体教职工、家长及幼儿牢固防治燃放污染的意识,共同承担起建设美丽德州的责任,我园积极响应《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共同创建文明城市,让德州的天空更蔚蓝、空气更清新、环境更优美、城区更宁静,为此我们倡议:
一、遵规守法,从自身做起。
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自年1月1日起,不违规购买、燃放烟花爆竹,不违规运输、存储、寄递、销售、携带烟花爆竹,争做文明市民、守法公民,以自己的文明行为影响和带动他人。
《条例》要求,实行三级禁放管控。元旦、小年、除夕、正月初一、初五、十五期间,全天实行一级禁放管控;小年至年正月十六,除一级管控期外其他日期,实行二级禁放管控;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其他节日期间实行三级禁放管控。
二、倡导新风,从现在做起。
进入新时代、崇尚新风尚,坚持“告别陋习,崇尚文明”,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坚决制止。以电子爆竹、喜庆音乐等更安全、环保、健康的方式,取代传统的燃放烟花爆竹,大力营造文明、守法、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新风尚。
三、宣传劝导,从身边做起。
积极宣传和倡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理念,劝导家人、邻里和亲友响应倡议,不销售、不购买、不储存、不燃放烟花爆竹,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禁燃”法规的行为,主动劝阻,积极举报,共同保护环境。
燃放烟花爆竹的危险
一、空气污染
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会强烈刺激人呼吸道,引起气管炎等呼吸道疾病。
二、容易引起火灾和人员伤害事故
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易引起火灾、导致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燃放烟花爆竹时由于没有防范措施和防护设备的保护,容易炸伤脸部和眼睛造成人员受伤。
三、噪音污染
燃放烟花爆竹所发出的噪音会对人生理和心理产生很大影响,如损害听力和心血管系统,巨大的响声还会影响老人休息和幼儿学习。
四、浪费资源
燃放烟花爆竹的同时,意味着把宝贵的资源纸张(树木)、化工原料(包括生产这些原料时造成的污染)都燃放掉,使大街小巷满地狼藉,加重环卫工人的工作量。
让我们共同爱护、保护环境,“禁燃”到底。请广大师幼及家长朋友们支持我们的倡议,为德州的蓝天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自年1月1日起
德州市主城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年8月27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并能产生烟、光、声的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物品。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保障。
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自然资源、教育体育、民*、交通运输、审批服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德城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和二屯镇德滨高速路以南区域;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
(三)运河经济开发区除赵虎镇、抬头寺镇南外环以南之外所辖区域;
(四)陵城区和各县(市)城区,城区范围由陵城区和各县(市)人民*府划定并公布。
第六条本市行*区域内,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体育馆、博物馆、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八)高层建筑物及其周围、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九)重要*事设施;
(十)市、县(市、区)人民*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市、县(市、区)人民*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地点组织设置统一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
第七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市、县(市、区)人民*府可以根据本行*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市人民*府根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测预报信息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因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垃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并看护。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公安、民*、自然资源、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户籍登记、婚姻登记、殡葬服务、产权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制定公约(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宾馆等服务单位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倡导单位和个人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鼓励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酒店、宾馆或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机关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文明、平安、祥和的美丽德州
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
让我们一起自觉做到:
不燃放烟花爆竹!
撰稿、网络编辑:席霖
审核:李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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