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大兴公安分局通报,5月22日,大兴公安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本市某写字楼内查获吸*人员牛某某(女,37岁),其供认有吸*的违法事实。经检测,呈甲基苯丙胺类*品阳性。牛某某被大兴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拘留。
近日,中国禁*网发布的《年中国*品形势报告》指出,截至年底,中国现有吸*人员.8万名。其中,冰*是我国滥用人数最多的*品,滥用人员.6万,滥用海洛因80.7万名。滥用大麻人员2.4万名,以外籍人员、有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人员及演艺人员为主。
报告称,年,全国共破获*品犯罪案件8.3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3万名,缴获各类*品65.1吨;查处吸*人员61.7万人次,处置强制隔离戒*22万人次,责令社区戒*社区康复30万人次。经过不懈努力,中国禁*斗争形势稳中有进、趋势向好,吸*人数继续下降,规模性制*活动大幅萎缩,制*物品非法流失问题得到整治。
*品离我们到底有多近?抓捕*贩到底有多危险?枪战、搏斗、爆炸、追击……远超大家的想象!近日云南警方对外曝光了部分缉*现场的视频。这段真实的缉*现场画面,带你走近行走在刀尖上却不能露脸的英雄们。
新型*品太会“装”
目前,我国已列管种*品和整类芬太尼类物质,但新类型*品不断出现。新型*品伪装性更强,让人防不胜防。它们有的形状如同蔬菜,有的包装成跳跳糖,有的形似贴纸邮票,有的伪装成曲奇饼干,还有的看起来像美丽的药丸……极具欺骗性。一旦误服吸食成瘾,带给个人、家庭、社会的伤害都是巨大的。
“蓝精灵”
新型*品氟硝西泮。氟硝西泮被放进饮料或酒里,不容易被察觉,具有很强的伪装性。一旦服用后,人体会失去对近期发生事情的记忆力;也有可能发生痉挛性肌肉收缩、抽搐、昏迷、肝衰竭;中*者还可能因呕吐使呼吸道梗阻窒息而死。
氟硝西泮在其他国家是治疗失眠的处方药,在我国被纳入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理,非法销售将涉嫌贩卖*品罪。
“奶茶”
以粉末状为主,与正常的咖啡、奶茶相似,分别用咖啡袋、茶叶袋包装,仅用开水调和即可食用,是一种把各种合成*品混合在一起的混合类*品,多为冰*和K粉混合而成。
“可乐”
“可乐”是一种由冰*、摇头丸、氯胺酮等*品混合而成的新型*品。外包装跟普通可乐没区别,喝完就会产生幻觉,全身高热发狂。它比冰*的危害更大,而且因吸食方法不同,对人体危害也更大。
“糖片”
这种“糖果”,色彩鲜艳、包装花哨的外表下的真实身份却是摇头丸。
“跳跳糖”
曾经风靡一时的零食跳跳糖是80、90后甚至00后的童年回忆。不过,这种“跳跳糖”可不是零食,而是*性极大的*品!
*品“跳跳糖”遇水即溶、即冲即饮,口味与各种饮品混合后都不会发生变化,甚至香味都相似,且后劲很强,喝一次大脑连续两天都会处在兴奋当中。
“巧克力”
包装粗糙简陋,包装带上没有任何品牌,但这可不是普通的巧克力,而是犯罪分子用大麻熬成的油掺制成的巧克力。
这种“巧克力”中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吸食大麻过量会损伤身体手脚颤抖、心跳加快、头脑昏觉、反应迟钝、短期失忆。如果长期吸食,后果更加严重!
“曲奇饼干”
犯罪分子将*品混在烘焙原料中制成曲奇饼干模样,从外表上看与某款饼干无异,里面夹杂着绿色的物质。打开包装袋有异味,含有大麻成分,这种大麻饼干价格高昂,一片售价50元,相比大麻原料,饼干成品的身价翻了10倍,
“彩虹烟”
外形和平时见到的香烟很像,有纸盒包装,混杂的*品成分不明,可能对人体的危害更大。人在吸食彩虹烟的时候会产生色彩斑斓的烟雾,甚至还自带香气。
“小树枝”
合成大麻素伪装成的巧克力棒形态*品。人工合成大麻素的成分比天然大麻植物中的THC成分危害要大得多,同样的剂量下,*性甚至比海洛因都还大,1克相当于5.5克海洛因。吸食后短时间会有兴奋感,但是会出现幻视、焦虑、抑郁、意识不清等反应,甚至引发精神错乱。
“神仙水”
成分复杂,是冰*等多种*品的混合物。因为名字好听被当成“富人*品”,主要在沿海城市较常见,还有“法拉利水”“美人水”等名字,在西方国家通常被称为“神仙水”。
迷幻蘑菇
外形如*色的干蘑菇,实际上其迷幻成分主要由一种含*性的菌类植物“*蝇伞”制成,人吸食后会产生强烈的幻觉。
如何防范新型合成*品的侵害?
1.要有警觉戒备意识,不轻易和陌生人搭讪,不接受陌生人提供的香烟、饮料或食物。
2.生活中遇到困难和挫折,要设法寻找正确的途径去解决,决不能借*解愁。
3.娱乐、狂欢、宣泄要有节制,不要因一时兴起而追悔莫及。
4.不要盲目追求刺激、与他人攀比,不要把吸*与享受划等号。
5.尽量少进入KTV、酒吧、迪厅等治安复杂的场所。
*品“冷知识”,你造吗?
1.有些*品犯罪是没有数量要求的
年11月某天上午,王某将1克冰*(甲基苯丙胺)装在香烟盒中,以元的价格,与某吸*人员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王某因涉嫌贩卖*品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可能你会想贩卖了1克*品,没什么大事吧?
划重点:
*品犯罪没有数量要求!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不可以避重就轻
在侦查中,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时,除了正在交易的*品,在贩*人员的住所、车辆查获*品,贩*人员往往会辩解称那是用于个人吸食,不是用来贩卖的。因为,贩*人员很清楚,如果是用于个人吸食的*品,只能在数量达到较大时定非法持有*品罪,而非法持有*品罪在*品数量相同的情况下一般是量刑轻于贩卖*品罪的。
难道这样就可以避重就轻了吗?NO!!!
划重点:
年《全国法院*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贩*人员被抓获后,在其住所或车辆等处查获的*品数量一般应计入贩卖数额。
也就是说,直接采用事实推定的证明方法,即贩*人员若不能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该*品不是用于贩卖,则推定该*品都是用于贩卖,构成贩卖*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