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德州日报」
今年以来,德州市财*局不断深化*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补短板、出实招、求实效,在审核流程上做减法,在创新监管上做加法,在服务水平上做乘法,着力打造“阳光采购”,持续优化*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以“放”促活力
加大采购人自主权。市财*局不断提高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根据《德州市年度*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提高到50万元、工程提高到60万元,达不到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提高了采购效率。发挥网上商城便捷高效功能,提供竞价、直购、优惠率三种价格形成机制,单次采购预算未达到30万元,可通过直购确定供应商,助推*府采购提质增效。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印发《采购人权力、责任、义务清单》,明确采购人采购活动各个环节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加强预算单位采购岗位风险防控,印发了《德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市级预算单位内部控制风险点》,明确市级预算单位*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发挥机构和岗位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共同做好*府采购工作。印发《市级*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市级*府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优化*府采购办事程序。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简化证明材料提供方式。能够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能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材料。除核对原件需要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得再要求供应商线下提交。优化履约保证金要求。鼓励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非现金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以“管”促公平
强化*府采购监管职能。市财*局开展*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88家代理公司、个*府采购项目开展监督评价,进一步提升了代理机构执业水平;开展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全市共清理取缔18个*府采购项目,杜绝在*府采购活动中设置各种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和门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畅通维权通道,及时受理、处理供应商投诉、举报,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网上公布质疑投诉手册、流程图、公布投诉电话、地址、邮箱,在线质疑投诉等为企业解决争议纠纷提供便利,供应商可以通过在线、邮寄、热线等方式提起投诉、举报。
规范*府采购信息发布,提升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为保障*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市财*局先后印发出台《*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制作了全市统一的信息发布模板,对全市*府采购活动信息发布进行统一规范。组织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信息发布专项整治活动,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对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为*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真实有效的采购信息。
规范*府采购评审管理。加强源头管控,规范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明确严格按照“专业对应、随机抽取、激励择优、规范有序”原则抽取与使用专家。严格报酬支付制度,确保各方权责清晰明确。采购人应当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并根据年度*府采购项目情况,将年度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资金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不得向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负担。落实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制度,评价主体逾期未评价,造成专家抽取功能锁定的,督促评价人整改落实后解锁。
以“服”助企业
落实中小企业扶持*策,让企业得实惠。认真贯彻落实《*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府采购支持企业*策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要求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人应预留本部门年度*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货物、服务项目,自年8月1日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截止到7月底全市中小微企业*府采购合同额占比82.48%。
通过“预付”、压减时限,给企业减压力。要求采购人在*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不低于合同总额的30%,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项目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压缩*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由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资金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资金。
发挥“财、银、担、信”的功能叠加效应,破解供应商融资难题。依托*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推动金融机构、*府性担保公司和信用服务机构多策并举,发挥“财、银、担、信”的功能叠加效应,破解供应商融资难题,在交易平台显著位置设置平台登录跳转窗口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