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由4-8元提高到10
2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栾娟向大会作了关于《吉林省人民*府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过上一次常委会对议案的初审及向社会征求意见,再经过仔细研究与审议,一些修改建议被采纳。报告中,对争议比较大的二胎*策,诸如“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且不能生育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居住在边境县的农村村民可以生育第二胎”、“再婚夫妻生育第二胎”等,法制委员会建议保留议案的内容,不作修改。
计划生育贫困家庭
给予生活补助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议案进行初审。会后,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工委会同省人口计生委对议案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形成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媒体和省人大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征求立法咨询员及省直有关部门意见。
5月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议案及修改决定草案逐条审议。5月13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经过了一次审慎、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以下意见被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
关于议案第八条,参照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人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对夫妻一方因见义勇为,达到规定伤残等级的,也应当给予同样的待遇。体现在第三十一条,“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人或者因见义勇为、因公负伤,致六级以上伤残等级的。”第三十一条还增加一项:“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且不能生育的”作为第(五)项,也属于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之列。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专门机构征收社会扶养费。”第二十条修改为:“民*主管部门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权建设的规划中,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给予生活补助。”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
有所提高
有关方面提出,由于议案第十五条删除了条例第五十一条,使条例缺少了对“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情形的规定,应当将第五十条中“夫妻决定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修改为:“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
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将“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与“夫妻生育子女时双方或者一方年龄不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的为早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子女的为非婚生育。”删除。
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的,应当享受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和优生健康服务;议案第十八条删除了条例第五十七条关于实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内容,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建议适当修改后保留该内容。
关于议案中规定“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且不能生育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居住在边境县的农村村民可以生育第二胎”、“再婚夫妻生育第二胎”的规定,有提出不同意见的。为此,栾娟作出说明,鉴于这次修改条例的主要目的,是在国家计划生育*策尚未调整的情况下,在地方立法权限内,适当放宽二胎生育条件,以利于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保留议案的内容。
此外,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适当提高。经与省财*厅协调,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由4-8元提高到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