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上图,您有没有想去超市买罐曲奇饼干的冲动,那么问题来了,谁是真的丹麦皇家曲奇?
近日,因认为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丹麦蓝罐曲奇有限公司、蓝罐金宝(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兆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翠微家园超市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丹麦蓝罐曲奇”等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及经销商,实施了虚假宣传、混淆、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皇冠丹麦曲奇”的出品方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经销商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述六公司诉至法院,索赔万元。此案,得到了海淀法院的受理。
原告“皇冠丹麦曲奇”的出品方及经销商诉称,“皇冠丹麦曲奇”已经连续多年在中国大陆市场同类产品中销量领先,属于知名商品。而“丹麦蓝罐曲奇”则实施了以下虚假宣传行为:“丹麦蓝罐曲奇”对其历史进行虚假宣传。在产品包装及网页多处宣传“丹麦蓝罐曲奇”“源自年”,具有“百年历史”,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有多年的历史;使用“皇室经典”宣传词,并且宣传“丹麦蓝罐自诞生以来,陪伴几代丹麦皇室成长”,让消费者误认为“丹麦蓝罐曲奇”百年来都属于皇室御用品牌,而事实上其于年才获得丹麦皇室御用认证。
“丹麦蓝罐曲奇”对其质量存在虚假宣传。在产品包装及网页宣称“丹麦蓝罐曲奇”使用“年的原创配方”、“百年配方”。事实上某些配方成分在年时并不存在或并未被使用于曲奇产品,且年至今也未满年。此外,其关于保质期和净含量的宣传与产品参数存在不一致。
“丹麦蓝罐曲奇”在宣传中使用极限用词。其在官方网站上使用“全球最大之现代化曲奇生产线”、“我们以最先进的设备,制作最优质的产品,面对来自市场上的挑战”宣传用语让相关公众以为“丹麦蓝罐曲奇”是品质最高的丹麦曲奇。在宣传中使用“顶级曲奇大师”、“送礼首选”、“聚会最佳拍档”等极限用语,让相关公众误以为其品质优于其它品牌。同时也是违反了广告法第一章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原告“皇冠丹麦曲奇”的出品方及经销商认为,“丹麦蓝罐曲奇”实施了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丹麦蓝罐曲奇”与“皇冠丹麦曲奇”存在特定关系。“丹麦蓝罐曲奇”的产品包装及赠品存在与“皇冠丹麦曲奇”产品包装中皇冠相似的皇冠形状,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此外,被告在新闻发布会上散布“皇冠丹麦曲奇”侵犯了对其蓝罐曲奇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专用权等不实之词,并在多家媒体进行宣传,从而贬低“皇冠丹麦曲奇”的商品声誉,损害其商业信用。被告违反了《反不竞争法》的规定,扰乱了曲奇市场的竞争秩序,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看完案件的缘由,小编想从商标的角度,说说自己的看法。近年来,这样的“蹭名牌”“蹭知名度”的事件屡见不鲜。而且这种“李逵”撞见“李*”的事,也不是今天才有,早前市场上就出现过“康帅傅”山寨“康师傅”“娃洽洽”仿冒“娃哈哈”等案例······首先“蹭名牌”行为已经是涉嫌商标侵权,其次也是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然而很多公司除了无奈的选择对簿公堂外,更多的是选择了防御性策略,即提前将一些与自有商标近似的商标注册到自己名下。
我国的《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在先原则。企业注册与自己近似的商标,是希望不被试图“蹭名牌”的投机者以可乘之机。同时今年《商标法》修改也进一步加强了对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希望那些试图“蹭名牌”的投机者们能发挥自己聪明才智用在创新上,而不是“蹭名牌”做高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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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丨路飞编辑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