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的混淆以及“漏洞百出”的商标布局不仅给他人创造了有机可乘的机会,同时也会使林德巧克力公司陷入维权泥潭中,无法自拔。
作者
白战堂
瑞士巧克力品牌“Lindt”(中文名“瑞士莲”)与原德国品牌“Lind”的冲突刚刚平息,“瑞士莲”又一头撞上“瑞仕莲”。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提审了一起涉及“瑞士莲”商标无效的案件,该裁定一经公布不仅引起各方相关从业者的激烈讨论,也再次将“瑞士莲”系列商标案件拉回大众视野。
纷争:“瑞士莲”与“瑞仕莲”
一
事实上,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简称林德巧克力公司)与福建省嘉士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嘉士柏公司)之间有关“瑞士莲”商标的纠纷已经僵持近14年。
年10月,林德巧克力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第号“瑞士莲”商标。经审查,年2月,“瑞士莲”商标获准注册。
▲第号“瑞士莲”商标(摘自中国商标网)
然好景不长。年,嘉士柏公司认为,林德巧克力公司注册的第号“瑞士莲”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瑞仕莲”商标构成近似,于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第“瑞仕莲”商标(摘自中国商标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瑞士莲”与“瑞仕莲”在“可可、(人食)可可精、(人食)可可粉、烹饪用可可粉、制饮料用可可粉、巧克力浆(糖料)、巧克力酱、巧克力浆、糕点、花式糕点、饼干、曲奇(饼干)、面包、蛋糕、食用冰、冰淇淋粉、咖啡”商品上未构成近似商标,但在“制果仁糖用巧克力、糖果”等其余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瑞士莲”文字构成及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林德巧克力公司第号“莲”商标不同,并非“莲”商标的延续,故“莲”商标的核准注册亦不能成为维持第号“瑞士莲”商标注册的依据。
▲第号“莲”商标(摘自中国商标网)
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瑞士莲”商标在可可、(人食)可可精等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面对这一结果,林德巧克力公司认为,“瑞士莲”系其在先申请的第号
商标延续,与“瑞仕莲”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瑞仕莲”商标注册及使用均不合法,其权利状态具有不稳定性。加之,“瑞士莲”已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因此,林德巧克力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瑞士莲”与“瑞仕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驳回林德巧克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随后,林德巧克力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瑞士莲”与“瑞仕莲”均为纯文字商标,仅有一字在书写上存在细微差异,但在呼叫和读音上相同,整体外观效果上较为相近,通过音、形、义等方面的对比和判断,可看出二者并不存在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志。加之,“瑞士莲”核定使用的“制果仁糖用巧克力;巧克力;糖果”等商品与“瑞仕莲”核定使用的“巧克力;糖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同一类似群组,且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亦相同或相近,构成类似商品。
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称,“瑞士莲”与第号“莲”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两者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且林德巧克力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瑞士莲”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形成稳定市场。因此,“瑞士莲”与“瑞仕莲”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发生混淆误认,故驳回林德巧克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目前,“瑞士莲”商标无效案件已被最高法提审,“瑞士莲”商标是否有效,仍是未知数。
二
当然,在双方的商标纠纷战中,林德巧克力公司也并未坐以待毙。从年开始,林德巧克力公司对嘉士柏公司所拥有的第号“瑞仕莲”商标提出了撤三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行*判决书正文经过长达四年的对垒,最高法认为,“瑞仕莲”商标仅在成都和贵阳对载有“
”标识的商品进行了实际使用,但嘉士伯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无法证明嘉士柏对“瑞仕莲”商标进行了真实使用。故于年6月作出了对“瑞仕莲”商标进行重新裁定的判决。
除上述纠纷外,林德巧克力公司与嘉士柏公司还分别申请了“瑞仕莲”与“瑞士莲”商标。
中国商标网数据显示,从年开始,嘉士伯公司分别申请注册了29类、30类、32类、35类“瑞士莲”商标;于此同时,林德巧克力公司也于年分别申请注册了29类、30类、35类、43类“瑞仕莲”商标,目前,双方申请注册的“瑞士莲”“瑞仕莲”商标均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
回头来看,就目前的结果而言,最先挑起双方战火的嘉士伯公司似乎有点“丢了夫人又折兵”。
为何起纷争?
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林德巧克力公司与嘉士柏公司之间剑拔弩张的纠纷并非空穴来风。
早在年12月,嘉士柏公司就申请注册了第一枚“瑞仕莲”商标,商品使用范围为“糖果;巧克力;薄荷糖”等。年6月,嘉士柏公司将“瑞仕莲”商标转让给自然人庄福将。随后,庄福将还申请注册了第29类、32类、35类“瑞仕莲”商标。
而林德巧克力公司申请注册的第一枚“瑞士莲”商标的是在年10月,注册时间则晚于第一枚“瑞仕莲”商标的注册时间。
彼时,嘉士伯公司已经开始销售带有“瑞仕莲”标识的牛轧糖,而此次,林德巧克力公司注册的“瑞士莲”商标,似乎在其业务范围内“横插一脚”。
于此同时,据企查查信息显示,嘉士伯公司创立于年8月,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林逢友。自成立以来,公司主要经营糖果、果冻制造;焙、炒加工坚果及果仁;对外贸易等业务。而创建于年的林德巧克力公司,也具有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货物进出口;贸易信息咨询服务(金融信息除外)等业务。
此外,据嘉士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