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市政府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方案适用的范围为德州市中心城区(德城区、陵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本规定自年7月30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德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的规定,共分为五类标准。
本次区划调整在德州市中心城区已明确用地性质的区域内划分1类标准适用区域5个,2类标准适用区域10个,3类标准适用区域7个,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公路28条、铁路4条,调整后声环境功能区面积为.14平方千米,城市规划中未明确用地性质的区域暂不纳入声环境功能区范围内。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市、区公安、交通运输、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及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吴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