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针对《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集中反映的问题禁放区域过大问题,在参考外市立法经验、市公安局实地勘察后,已将禁放区域缩小为市的主城区和县市区的城区。
《条例》中原来规定的“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全部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县(市、区)的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修改为:“本行*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德城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和二屯镇德滨高速路以南区域;(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三)运河经济开发区除赵虎镇、抬头寺镇南外环以南之外所辖区域;(四)陵城区和各县(市)城区,城区范围由陵城区和各县(市)人民*府划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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