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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5 14:11:00

德州市陵城区烟花爆竹禁放

告知书

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根据《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规定,自年1月1日起,德州市陵城区下列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至省道-陵东路、西至新鬲津河、南至陵城火车站站前街、北至北外环路。

为此,我们提醒您:

一、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协助配合宣传禁放规定;

三、积极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四、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真诚希望得到您的配合与支持!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各项工作,以健康、文明的精神面貌,为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自年1月1日起

德州市陵城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文明、平安、祥和的美丽陵城

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

让我们一起自觉做到:

不燃放烟花爆竹!

附: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府

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我区行*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及其管理活动。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并能产生烟、光、声的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物品。

二、本区行*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至省道-陵东路、西至新鬲津河、南至陵城火车站站前街、北至北外环路。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区行*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市人民*府根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测预报信息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自然资源、教育体育、民*、交通运输、审批服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本区行*区域内,除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重要*事设施;(三)文物保护单位;(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五)广播电台、电视台,邮*、通信枢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六)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文化场所,停车场、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企业生产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八)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内;(九)高层建筑物周边、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十)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区*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场所、单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六、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产品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并看护。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九、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宾馆等服务单位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通告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十一、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通告第三条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二、违反本通告第七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违反本通告第八条规定,酒店、宾馆或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府

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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