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住金〔〕14号
关于调整年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有关规定,依据省*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鲁*字〔〕80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通知如下:
一、最高缴存基数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数据,我市年度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元,按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调整为元。按照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各12%的要求,年度月最高缴存额为.8元。
二、最低缴存基数
根据山东省人民*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鲁*字〔〕80号)公布的德州市年最低工资标准,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调整为元。职工月工资低于元的,按最低标准执行。按照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各5%的要求,年度月最低缴存额为元。
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年7月1日开始执行。各单位在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按照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乘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计算。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7月15日
来源: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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