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平原县人民*府决定,为平原县年第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潘庄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县财*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平原县人民*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潘庄村土地位于北外环以南、化工园区主干路以东,征收土地总面积8.亩,其中:农用地8.亩(耕地7.亩、沟渠1.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府山东省人民*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字〔〕号)公布的平原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Ⅲ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5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43.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0.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0.万元,共计补偿总额1.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44.万元,由平原县财*局拨付到潘庄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平原县人民*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12.万元,由县财*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平原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潘庄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年7月6日起,至年7月12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平原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平原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平原县人民*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平原县人民*府申请行*复议。
特此公示。
平原县国土资源局
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