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家长、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燃放烟花爆竹严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加剧雾霾天气,产生噪音污染,极易酿成人身伤亡火灾事故和财产损失。根据《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文件要求,决定自年1月1日起,夏津县禁燃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请您积极配合学校,教育孩子拒绝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倡导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我们特向全县家长、老师、同学们发出如下倡议:
一是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请广大家长自觉遵纪守法,以身作则,不燃放烟花爆竹,尽己之力守护蓝天碧水。
二是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请广大家长自觉做好禁燃禁放的宣传,向亲朋好友宣传禁放烟花爆竹的好处,使禁放烟花爆竹成为自觉行为。
三是做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既要身体力行,自己不燃放烟花爆竹,又要积极劝阻和监督他人不去燃放烟花爆竹,彻底消除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危害。
希望大家严格遵守“禁燃”规定,让我们的美好家园拥有持续的蔚蓝天空,让孩子们的笑脸更加灿烂,让我们过上更安宁、和谐的生活。请从我做起,以实际行动守护碧水蓝天。
▼烟花爆竹事故案例▼
年1月25日凌晨3时许,湖南省岳阳市某烟花仓库发生爆炸,消防支队官兵从中南大市场事故现场发现一名遇难者遗体,被证实为经营户孙子。此次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
近年来,因小孩在窨井盖等沼气易聚集区放鞭炮导致被炸飞的新闻屡见不鲜。
年1月27日晚上8点左右,某地一两层楼的门面发生一起烟花爆炸事故。据目击者讲述,事发时该户人家20余人在门面外放烟花,当时还专门把该门面的卷帘门关闭好的。但烟花却意外冲进门面内,瞬间门面内他们自己买的20件烟花爆炸,把两层楼震垮。
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危害
空气污染
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和各种金属氧化物的粉尘,其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是刺激性和腐蚀性极强的酸性氧化物。大量燃放时,如果适逢无风或低气压的天气,有害气体一时无法飘散,就会强烈地刺激人的呼吸道,使人咳嗽,引起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
噪音污染
燃放鞭炮所发出的噪音对我们的生理和心理都有很大的影响。它不仅会损害我们的听力,还会损害人的心血管系统。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巨大噪音,使老人难以安睡,病人胆战心惊,学生无法静心学习、休息。许多时候,燃放时发出的突然巨响使行人受到惊吓,对患有心脏病的人来说,这种惊吓很可能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
引发火灾和伤人事故
在城区,建筑越来越高,人口相对密集,高空烟花等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农村或者山区,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起山林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浪费资源
把宝贵的资源纸张(树木)、化工原料(包括生产这些原料时造成的污染)都燃放掉,使大街小巷满地狼藉,放完走人,使人养成无责任心的习气。
人力负担
阵阵爆竹响声后,满地火红的一片,当我们沉浸在与家人团聚的喜悦中时,环卫工人却要坚守一线、在最脏最累的岗位上加班加点,用他们的辛苦劳动庆祝新春。
为了让我们的城市环境更安全、干净、舒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也一直在被推进。今天,夏津县人民*府发布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并规定了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县行*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及其管理活动。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并能产生烟、光、声的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物品。
二、县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城管、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自然资源、教育体育、民*、交通运输、行*审批、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本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
㈠县城主城区:外环路以内;
㈡县城周边村庄:李楼村、苦水马庄村、代庄村、五里庄村、陈庄村、孙庄村、南莫庄村、蒋寨村、塔坡村、胡里长屯村、孟韩村。
四、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县人民*府根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测预报信息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本县行*区域内,除前款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㈠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㈡文物保护单位;
㈢车站等交通枢纽;
㈣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㈤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㈥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体育馆、博物馆、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㈦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㈧高层建筑物及其周围、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㈨重要*事设施;
㈩市、县人民*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上述场所、单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规定:
㈠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㈡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㈢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㈣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㈤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垃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并看护。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八、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府(办事处、管委会)、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县公安、民*、自然资源、行*审批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户籍登记、婚姻登记、殡葬服务、产权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九、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制定公约(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十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宾馆等服务单位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禁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二、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倡导单位和个人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鼓励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十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据《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罚款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据《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罚款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违反本通告规定,酒店、宾馆或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据《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十七、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夏津县人民*府关于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夏*字〔〕2号)同时废止。
夏津县人民*府
年12月18日
烟花虽美,危害难除。
新的一年,让我们从自己做起,
蓝天,让我们共同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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