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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6 2:31:00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宁刑二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胜。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部秦城监狱。


  辩护人赵秉志。


  辩护人杨秋兰。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刑诉()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胜犯受贿罪,于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于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爱君,检察员殷金福、颜畅、方勇,代理检察员赵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胜及其辩护人赵秉志、杨秋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年下半年至年8月,被告人*胜利用其担任山东省德州市人民*府市长、中共山东省德州市委书记、山东省人民*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其妻严某、其子*某卯、其弟*某寅先后非法收受山东德州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百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丙、国某甲(齐某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甲等21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胜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胜身为国某乙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某乙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胜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其没有恶意敛财,且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请求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人*胜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大部分事实无异议,但提出:1.对*胜通过*某寅收受杨某丙给予的医疗设备款人民币万元的指控难以成立,该笔款项系杨医院而非*某寅个人的,*胜的行为不构成受贿;2.对*胜收受张某丑购置的上海住房一套的指控难以成立,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该住房系*胜借用;3.对*胜通过*某寅在北京收受白某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的指控不能成立,*胜事先并不知情,*胜的行为不构成受贿;4.对*胜通过*某寅收受刘某辛给予的钢材的指控难以成立,该笔钢材系刘医院而非*某寅个人的,且钢材价格难以确定,*胜的行为不构成受贿;5.*胜收受于某丙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属亲友间的馈赠,不构成受贿;6.*胜具有多种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1)如实供述主要受贿事实,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2)认罪、悔罪态度好;(3)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赃物;(4)受贿行为没有给国某乙、社会造成严重损失;(5)有过多次拒贿、退贿,且其多数受贿行为均属被动受贿,主观恶性较小。据此,请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


  年下半年至年8月间,被告人*胜先后利用其担任山东省德州市人民*府市长、中共山东省德州市委书记、山东省人民*府副省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担任山东省人民*府副省长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某乙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先后61次非法收受德百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丙、国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甲等21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一)年底至年3月间,被告人*胜利用担任中共山东省德州市委书记、山东省人民*府副省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德百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丙的请托,为德百公司百货大楼费用减免及排除竞争、天衢购物中心及澳德乐时代广场建设项目费用减免、杨某丙之弟职务晋升等事项提供帮助。年初至年初,*胜通过其弟*某寅收受杨某丙给予的医疗设备款人民币万元,并单独收受杨某丙价值人民币.万元的住房一套(含契税)、人民币4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


  1.年初,*胜通过其弟*某寅收受杨某丙给予的医疗设备款人民币万元;


  2.年夏天,杨某丙向某丙提出为其在青岛购置一套住房,*胜表示同意。后杨某丙以其弟杨某丁的名义为*胜购置了青岛市市南区增城路7号1号楼室住房,并支付购房款人民币.万元、契税人民币6.万元。年夏天,杨某丙将该住房交付给*胜;


  3.年中秋节前,*胜在其省*府办公室收受杨某丙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4.年夏天,*胜在其省*府办公室收受杨某丙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5.年初,*胜在济南其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宿舍收受杨某丙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胜得知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被调查后,于年8月将上述住房及人民币万元退还给杨某丙。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杨某丙证言证明:在德百公司百货大楼建设过程中,*某乙调征地拆迁及规费减免,总共减免了人民币1,余万元。年至年,为减轻德百公司百货大楼的竞争压力,其请*某乙调,由*府强制收回了德州金某甲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甲公司)拟在百货××楼××近建设德州大世界的地块,改建成和谐园绿地公园。年其找*某乙调德百公司天衢购物中心开工建设及规费减免事宜,经*胜批示,天衢购物中心在没有变更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情况下动工建设,并实际只缴纳了人民币60万元配套费。年初德百公司兴建澳德乐时代广场,经*某乙调,减免了相关规费,*胜还于年协调解决了澳德乐时代广场电影院营业执照的办理事宜。年初,其为弟弟杨某丁竞争上岗请*胜打招呼,但最后事情没有办成。年上半年,*胜提出他医院需要购买设备资金有些困难,要求其给予支持,其看在*胜面子上,为*某寅支付了设备款人民币万元。年底至年初,德百公司用其他票据冲抵了该笔款项,后其带着支付凭证到*胜的办公室,明确表态人民币万元不用归还了,并撕掉了相关凭证,*胜当时没说什么。年6、7月份,*胜找到其说有关部门正在调查他,并安排*某寅将人民币万元还给其。年夏天,其提出给*胜在青岛买一套房子,*胜到现场看过后同意了,后其共计支付人民币余万元买了一套临海的房子并于年夏天将该房钥匙交给了*胜。年1月,其征得*胜同意后,将房产证办到杨某丁的名下,并将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并交给了*某寅。年8、9月份,*胜通过*某寅将该房退还。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其在*胜省*府办公室送给*胜人民币5万元。年7、8月份,其以*某卯出国留学为名在*胜省*府办公室送给*胜人民币30万元。年3月,其在*胜所住的人代会宿舍送给*胜人民币5万元。上述所送的人民币40万元都是其从公司财务上支取的。


  2.证人*某寅证言证明:年初,因医院资金紧张,其向某丙提出帮忙联系一家企业投资或合作,*某子其找杨某丙,后杨某丙同意出资并支付了设备款人民币万元,其将该情况反馈给了*胜。杨某丙之所以愿意出资,完全是看在其兄*胜的面子上。*胜之所以安排杨某丙为其支付设备款,是想帮助其创业。年,*胜告诉其,杨某丙支付的人民币万元已平账且不用还了。年,*胜听说蔡某甲被中纪委审查,让其归还该款,其将自己银行卡上的人民币万元和向某甲借的人民币96万元通过李某甲的银行卡归还给了杨某丙,医院账上显示的是欠李某甲人民币万元。年,*胜交给其一套青岛的房子钥匙,告诉其房子是杨某丙送的。年8月,*某子其将该房钥匙交还杨某丙。


  3.证人郭某(时任德州市人民*府副市长)、邵自升(时任德州市住建委主任)、刘建中某、闫剑波(时任德州市规划局局长)证言证明:德百公司百货大楼应缴纳规费人民币1,余万元,实际缴纳了人民币万元。*胜要求住建委给天衢购物中心补办建设手续并免除应缴费用,后德百公司只缴纳了配套费人民币60万元。根据*胜的要求,为减少德百公司百货大楼经营的竞争压力,经协调将金某甲公司拟建德州大世界的地块收回,改建成了和谐园绿地公园。


  4.证人苗某(时任德州市人民*府常务副市长)证言证明:*胜对德百公司百货大楼拆迁建设、规划设计均亲自安排。其根据*胜要求,安排调整了规划和土地用途,让金某甲公司退出地块,改建成和谐园绿地公园。


  5.证人李某丁(时任德州市规划局报建科科长)、胡娟(时任德州市规划局科员)证言证明了办理天衢购物中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


  6.证人王某戊(金某甲公司董事长)证言证明:年,金某甲公司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取得德百公司百货大楼南面的一块土地,准备开发德州大世界项目,金某甲公司办理了规划许可和土地协议出让手续,但后来未让办理施工许可证,*府将这宗地建设成和谐园绿地公园。


  7.证人许某乙(时任德州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证言证明:在澳德乐时代广场建设过程中,*胜要求开发区全力支持,后该项目除土地出让金外,其他规费均减免。


  8.证人刘某丙(时任山东省广电局局长)、汪恒云(时任山东省广电局电影管理处处长)证言证明:年11月,*胜要求刘某丙尽快办理德州上报的设立电影院的审批手续,后刘某丙安排汪某具体办理。


  9.证人商某甲(时任山东师某学*委书记)证言证明:年,在学校竞争上岗工作中,*某丙向其打招呼,要求对杨某丁予以关照。


  10.证人杨某丁证言证明了购买青岛住房经过及参加竞争上岗的情况。


  11.证人刘某丁(德百公司副总经理)证言证明:德百公司年5月26日向北京高视远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望公司)支付了设备款人民币万元,年底、年初杨某丙让其平账。年9月,该款返还。杨某丙先后从公司财务上借款共计人民币万元。


  12.证人刘某戊(医院会计)证言证明:年医院购买了一台德国蛇牌眼科准分子激光系统设备,其将购买款挂在应付账款上。年11月,将应付账款结转为对李某甲的应付账款。


  13.证人高某(潍坊市富润德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娜(潍坊市富润德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李某甲(潍坊市富润德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证言证明:年7月,*某寅向高某借款人民币96万元,年8月,*某寅先后两次共还款人民币91万元。


  14.证人张某子、孙某乙(均为医院副院长)证言证明:年底,张、孙与*某寅等人合作成立了医院,*某寅是院长。年,医院进了一台德国产蛇牌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当时价格二三百万元,设备购置是*某寅操办的。


  15.证人马某乙(时任潍坊市卫生局局长)、任守功(时任潍坊市卫生局副局长)、张善绘(潍坊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证言证明了潍坊红十字会医院投资及退股情况。


  16.书证会议纪要、记账凭证及附件等证明:德百公司百货大楼按规定应缴纳各种费用人民币1,余万元,实际缴纳人民币万元。


  17.书证德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天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情况的说明》、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股权转让协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德州市规划局出具的配套费收取标准的说明、土地估价结果、《关于申请免除天衢超市配套费的请示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天衢购物中心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民币万余元,实缴人民币60万元,土地出让差价人民币万余元未缴纳。德州市规划局于年8月办理了该项目规划许可证。


  18.书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德州市*府建设用地审批通知、德州市*府专题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德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关文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等证明了和谐园绿地公园地块收回使用权及变更规划情况。


  19.书证德州经济开发区工委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德州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山东省商务厅征询意见函、广播电影电视局复函、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等证明了澳德乐时代广场规费减免及大地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领情况。


  20.书证山东师某学*委文件、副处职竞争上岗人选自荐表、竞争上岗面试成绩等证明了杨某丁参加竞岗情况。


  21.书证远望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与德百集团合同书、准分子激光治疗仪配置单、设备安装单、记账凭证、银行凭证等证明了激光仪购买及安装情况。


  22.书证德百公司记账凭证及附件、银行对账单、银行票据等证明:德百公司采取虚列支出的方式对设备款人民币万元进行了平账处理。


  23.书证潍坊福润得置业有限公司、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及附件、银行对账单、银行票据等证明了*某寅筹资及归还人民币万元的情况。


  24.书证医院记账凭证及附件、情况说明、收款收据、出库单等证明:年6月,医院根据远望公司提供的发票将准分子激光仪计入固定资产;年11月,医院将设备款人民币万元列为应付李某甲账款。


  25.书证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协议书,潍坊市卫生局出具的证明,潍坊市人大机关服务中心提供的记账凭证及附件,潍坊眼科研究所登记证书等证明:医院设立、股权转让及股东变化情况,*某寅系发起人和股东之一。


  26.书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房产登记信息,德百公司、青岛海信滨海置业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及附件,销售不动产发票、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表、契税完税凭证等证明:杨某丙支付青岛市澳门路号(后变更为增城路7号)1号楼室房款人民币.万元,契税人民币6.万元,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杨某丁。


  27.书证德百公司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明了人民币40万元行贿款的来源及财务处理情况。


  28.被告人*胜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二)年初至年7月,被告人*胜利用担任中共山东省德州市委书记、山东省人民*府副省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集团(以下简称大同宏业集团)法定代表人张某丑之弟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并接受张某丑的请托,为该集团下属企业开发的“枣山家园”项目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除施工干扰、张某丑朋友之女报考山东警察学院等事项提供帮助。年下半年至年上半年,*胜先后收受张某丑给予的价值人民币.万元的住房一套(含契税)、3万英镑,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


  1.年初,张某丑向某丙提出为*胜在上海购置一套住房,*胜表示同意。后张某丑以自己名义为*胜购置了上海市杨浦区双阳北路弄7号室房屋,并支付购房款人民币万元、契税人民币1.万元。年下半年,张某丑将该房交付给*胜;


  2.年上半年,*胜通过其妻严某在其济南金鸡岭家中收受张某丑给予的3万英镑。


  *胜得知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被调查后,遂于年9月将该房屋退还给张某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张某丑证言证明:其弟张某乙在德州工作,*胜任市委书记的时候,对张某乙的发展比较关心。年上半年,大同宏业集团在青岛开发“枣山家园”项目,其请*胜协调青岛市*府给予扶持*策,后“枣山家园”项目70%的配套费得到了缓缴。“枣山家园”项目开工后受到黑恶势力的阻挠,其丈夫李某戊找*胜帮忙,*胜把报告批给了青岛市公安局局长赵春光,后来黑恶势力得到了依法惩处。年,集团在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投资项目,柳埠镇*委书记李某己之女李某乙报考山东警察学院,因怕身高不达标,其请*胜帮忙,最终李某乙被顺利录取。年初,*胜和严某向其提出借一套房子给严某的母亲居住,其提出购买一套住房送给*胜夫妇,他们同意了。后其以人民币万元购买了上海市杨浦区双阳北路一套二手房,还付了契税人民币1.万元,房产证办在其自己的名下。房子装修好,其把钥匙和房产证一并交给了严某,之后房子一直由*某丑家使用。年,*胜夫妇提出将该房给*某卯出租,并且要求其出具授权委托书。年上半年,严某提出用位于济南书苑山某的单位集资房置换上海的房屋,其未同意。年9月,严某打算将书苑山某房屋给*某寅孩子居住,其把书苑山某房屋钥匙还给了严某。年,其得知*某卯要去英国留学,送给严某3万英镑。


  2.证人严某证言证明了收受上海住房及3万英镑的经过,并证明该房一直由其家人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实际上是张某丑送给*胜的,送房子是为了得到*胜的帮助,另其收下3万英镑后告诉了*胜。


  3.证人*某卯证言证明:上海房产年至年被其出租将近一年。年至年,该房大部分时间空置,其父母偶尔回上海时居住。年7月至年10月,该房一直由其居住。在其父母提出用书苑山某房屋跟张某丑置换时,张某丑说不用换,直接给其家。书苑山某的房子后来给其五叔*某寅了。


  4.证人张某寅(时任中共德州市委组织部部长)证言证明:年底,*胜指示其将张某乙从齐某甲县表白寺乡*委书记调任为平原县委常委、平原镇*委书记;年11月,*胜提名张某乙任夏某丙委副书记;年,*胜提出要安排张某乙担任宁津县委副书记。其三次均根据*胜的要求拿出方案,经市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后,张某乙被顺利提拔。


  5.证人汤某(时任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主任)证言、夏耕(时任青岛市人民*府市长)情况说明、胡绍*(时任青岛市人民*府副市长)情况说明等证明:*胜将大同宏业集团关于“枣山家园”项目给予减免配套费和返还土地出让金某乙请交给夏某乙,夏某乙及胡某分别作了批示,并对青岛市建委等单位进行督办,后决定缓缴相关费用。


  6.证人李某戊(张某丑之夫)证言证明:年上半年因集团开发的“枣山家园”项目面临亏损,其和张某丑请*胜出面协调,并通过*胜将申请转交给青岛市*府,后来该项目70%的配套费得到了缓缴。“枣山家园”项目遭阻挠施工一事在*某乙调下,黑恶势力得到了依法惩处。年夏天,张某丑和其为柳埠镇*委书记李某己的女儿李某乙报考山东警察学院的事情找*某乙调,最终李某乙被顺利录取。年初,其经手购买了上海市杨浦区双阳北路弄7号室的房子。


  7.赵春光(时任青岛市公安局局长)情况说明、李长*(时任青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情况说明等证明了青岛市公安局根据*胜的批示打击阻挠“枣山家园”项目施工黑恶势力的经过。


  8.证人李某己(时任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委书记)、宋某(时任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志刚(时任山东省教育厅普招处处长)、郝磊(时任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主任)证言及自书材料等证明了李某乙报考山东警察学院及录取情况。


  9.证人龚某(原房主)、郑义亮(大同宏业集团策划部经理)证言,书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买卖合同、契税缴款书、产权证、协议书、发票、银行凭证等证明了张某丑从龚某手中购置上海房屋的价格及经过。


  10.证人*某寅证言证明:年9月,*胜将济南书苑山庄小区的房子给了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


  1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书记会及常委会会议记录、干部调整情况汇报等证明了张某乙职务变化情况。


  12.书证大同宏业集团请求*策扶持的申请、青岛市相关部门的回复、报告或意见、财务凭证等证明:年3月、12月,大同宏业集团两次向青岛市*府提出减免“枣山家园”项目配套费和返还土地出让金某乙请,夏某乙、胡某批示督办,后缓缴相关费用。


  13.书证大同宏业集团《关于“枣山家园”项目遭黑恶势力非法阻挠破坏不能正常施工的汇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明:在大同宏业集团的汇报上,*胜作了“请赵春光局长予以
  14.书证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省公安厅*治部文件,山东警察学院年招生简某、录取资料、李某乙学籍信息等证明了李某乙报考及录取情况。


  15.书证济南书苑山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屋结算移交协议书、购房合同等证明了严某购买济南书苑山某房屋情况。


  16.书证合作协议证明:年7月,李某戊代表大同宏业集团与柳埠镇人民*府签订了合作协议。


  17.书证严某、*某卯中国银行长城国际卡主、副卡交易记录证明了*某卯银行卡中有存入英镑的情形。


  18.被告人*胜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三)年5月至9月,被告人*某甲用担任中共德州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德州天宇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投资人王某己的请托,为该公司获取企业搬迁补偿费提供帮助。下半年至年春节前,*胜先后收受王某己给予的人民币98.万元的购房款(含契税)、价值人民币11万元的车位及人民币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


  1.年上半年,王某己向某丙提出为其在北京购置一套住房,*胜表示同意。后王某己以吕长霞的名义为*胜购置了北京市宣武区福长街68号院2号楼5单元室住房及车位一个,共支付购房款人民币.万元、契税人民币1.5万元、车位款人民币11万元。年下半年,王某己将该住房及车位交付给*胜。后*胜安排*某寅支付王某己购房款人民币.8万元;


  2.年春节前,*胜在济南山东大厦收受王某己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王某己证言证明:年,其为天宇公司的厂房搬迁写报告给*胜,希望快点得到补偿款,*胜把报告批给有关部门,年德州市*府补偿了天宇公司人民币万元。年上半年,其向某丙提出为*胜在北京购置一套住房,*胜表示同意。后其以吕长霞的名义购置了北京市宣武区的一套住房和一个车位,共支付购房款人民币余万元和车位款人民币11万元。年,其根据*胜要求将房产过户给*某寅,*胜要求其收取一定的费用,其与*某寅商量后由*某寅支付了人民币万元左右。年春节前,其在济南山东大厦送给*胜人民币5万元。


  2.证人袁某甲(时任德州市人民*府副市长)、刘建中某、王某庚(时任德州市财*局副局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总公司总经理)证言证明:年,天宇公司按照市*府的要求进行搬迁,*胜要求给予扶持,把天宇公司要求资金支持的报告批示给袁某甲,后经市*府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同意给予补偿。


  3.证人于胜喜(王某己表弟,买房经手人)、吕某甲(王某己妻妹,名义买房人)、刘某甲(原房主)证言证明了北京房产买卖经过。


  4.证人李某庚(天宇房地产公司财务经理)、苏某甲(天宇房地产公司出纳)、王吉潮(工程队负责人)证言,书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审批表、购买商品房补充协议、契税缴款书、委托书、买卖合同、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审批表、发票、缴税凭证,天宇公司、苏某甲、刘某甲的银行账户明细表、银行凭证、记账凭证及附件,盛景某车位预售合同、销售合同、收据,医院、天宇公司记账凭证及附件、银行凭证、收据、借据,山东大雁岛生态园有限公司收据等证明:年,王某己安排公司相关人员使用公司资金购置了北京福长街房产(盛景某),房款人民币.万元,契税人民币1.5万元,同时购买了盛景某号车位,价格为人民币11万元。年,王某己将此房过户给*某寅和侯某甲*某寅之妻),*某寅支付了人民币.8万元。年1月12日,王某己从天宇公司借款人民币13万元。


  5.证人*某寅证言证明:年上半年,*胜交给其北京福长街68号(盛景嘉园)2号楼5单元室房子的钥匙,让其先住着。年下半年,*胜告诉其房子及车位是王某己买了送给他的。年国庆节后,经*胜安排,其与王某己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并支付了购房款人民币.8万元。


  6.证人邵武捷某、刘某戊证言证明:年上半年,*某寅向邵武捷借款人民币.8万元,由邵武捷直接将钱某给吕某甲;年5月20日,*某寅从医院借款人民币.8万元,由刘某戊以汇款形式还给邵武捷。


  7.书证天宇公司要求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的申请,支票存根、收据,德州市人民*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会议纪要,天宇公司提供的财务凭证、附件等证明:*胜在天宇公司要求资金支持的报告上批示:“这个企业很有希望做大做强,成为全市民营经济的新增长点和骨干龙头,应尽量给予扶持,我提议请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后德州市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总公司共支付天宇公司补偿资金人民币1,万元。


  8.被告人*胜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四)3年底至年夏天,被告人*胜利用担任中共山东省德州市委书记、山东省人民*府副省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国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甲的请托,为该公司免除行*罚款、获得商业贷款、逃避税务稽查、筹建高尔夫球场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年秋天至年元旦前,*胜先后收受蔡某甲给予的人民币22万元、美元2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9万元的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67.万元。


  1.年秋天,*胜在其井冈山干部学院宿舍收受蔡某甲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


  2.年元旦前,*胜在济南泰山网球馆收受蔡某甲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3.年4月份,*胜在北京陶然花园酒店收受蔡某甲给予的美元2万元;


  4.年五一节前,*胜在济南泰山网球馆收受蔡某甲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


  5.年中秋节前,*胜在济南泰山网球馆收受蔡某甲给予的价值人民币8万元的商场购物卡;


  6.年初,*胜在济南泰山网球馆收受蔡某甲给予的价值人民币6万元的商场购物卡;


  7.年中秋节前,*胜在济南泰山网球馆收受蔡某甲给予的价值人民币6万元的商场购物卡;


  8.年初,*胜在济南泰山网球馆收受蔡某甲给予的价值人民币6万元的商场购物卡;


  9.年下半年,*胜在潍坊市收受蔡某甲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10.年元旦前,*胜在其省*府办公室收受蔡某甲给予的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商场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蔡某甲证言证明:年,国土部门查处国某甲公司违法用地问题,要对其公司罚款人民币1,多万元,其通过*某乙调,最终由齐河县*府承担了这笔罚款。年,德州市税务部门要到其公司来查税,其请*某乙调,最后税务部门没有来查税。年下半年,其请*某乙调从德州商业银行贷款人民币3,万元;年,其请*某乙调高尔夫球场扩建用地手续,*胜做了不少工作,但最终没能解决。年秋天,其在井冈山干部学院送给*胜人民币6万元;年元旦前,其在济南泰山网球馆送给*胜人民币8万元;年4月,其在北京陶然花园酒店送给*胜美元2万元;年五一节前,其在济南泰山网球馆送给*胜人民币6万元;年中秋节前,其在济南泰山网球馆送给*胜8万元银座商城购物卡;年元旦后春节前,其在济南泰山网球馆送给*胜6万元银座商城购物卡;年中秋节前,其在济南泰山网球馆送给*胜6万元某和商厦购物卡;年元旦后春节前,其在济南泰山网球馆送给*胜6万元某和商厦购物卡;年下半年,其在潍坊*某寅车上送给*胜人民币2万元;年元旦前,其在*胜省*府办公室送给*胜3万元联商一卡通购物卡。上述所有款项均从公司账上支出。


  2.证人苗某证言证明:年下半年,根据*胜的要求,其协调齐河县*府替国某甲公司交了违规用地罚款人民币1,多万元。年上半年,根据*胜的要求,其协调市地税局不对国某甲公司进行税务稽查。


  3.证人刘某己(时任齐河县人民*府县长)证言证明:经苗某出面协调,齐河县*府替国某甲公司缴纳了违规用地罚款人民币1,余万元。


  4.证人杜某(时任德州市地税局局长)证言证明:根据苗某的要求,市地税局未对国某甲公司进行税务稽查。


  5.证人孙某丙(德州商业银行董事长)、王乃堂(德州商业银行副行长)、李金涛(德州商业银行解放路某甲行长)证言证明:年10月,*胜为国某甲公司贷款事宜向孙某丙打招呼,后孙某丙安排解放路某甲进行考察,最终向国某甲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万元。


  6.证人宇某(时任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魏洪祥(时任中共齐某甲县委书记)证言证明:年夏天,*胜带着宇某、魏某等人为国某甲公司高尔夫球场扩建事宜调研,后因不符合*策,最终没有办成。


  7.证人*某寅证言证明:年在到潍坊接*胜的过程中,*某子其收下蔡某甲给的人民币2万元。


  8.证人蔡某乙(蔡某甲之弟)证言证明:年春节前其陪蔡某甲去济南看望*胜,蔡某甲准备了送给*胜的卡。年4月蔡某甲被司法机关调查后,其曾请*胜帮忙了解情况。


  9.证人张某卯(国某甲公司出纳)证言,书证国某甲公司提供的蔡某甲借款情况、购买购物卡情况一览表、账册及其附件等证明:蔡某甲送给*胜的现金及购物卡均由国某甲公司支出。


  10.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对违法用地的处理意见、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报告、德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有关情况说明、《土地行*处罚决定书》、土地罚款缴纳相关凭证、相关仲裁材料、齐河县财*局提供的账册及附件等证明:国土资源部对国科公司高尔夫项目违法用地问题进行了处罚,后由财*代国某甲公司缴纳了人民币1,余万元的罚款。


  11.书证中共德州市委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德州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德州商业银行营业执照、国某甲公司向德州商业银行贷款的记账凭证及附件、《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银行票据等证明:德州银行原名德州市商业银行,公司董事长等均由德州市委任命;德州商业银行向国某甲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万元。


  12.书证德州市地税局提供的对国某甲公司税务检查的通知书及情况说明等证明:年,德州市地税局拟对国某甲公司进行税务稽查,后未实际进行。


  13.书证蔡某甲、*胜出差报销凭证及附件证明了蔡某甲、*胜到井冈山出差及费用报销情况。


  14.被告人*胜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五)3年1月至年3月,被告人*胜利用担任中共山东省德州市委书记、山东省人民*府副省长的职务便利,为原中共禹城市委副书记杨某戊担任宁津县人民*府县长、中共夏某丙委书记等事项提供帮助;并接受杨某戊的请托,为夏某丙计划生育工作、夏某丙特殊教育学校解决用地指标等事项提供帮助。年夏天至年初,*胜先后4次收受杨某戊给予的共计存有人民币40万元的银行卡。


  1.年夏天,*胜在其省*府办公室收受杨某戊给予的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


  2.年底,*胜在其省*府办公室收受杨某戊给予的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


  3.年3、4月份,*胜在其中央*校宿舍收受杨某戊给予的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


  4.年初,*胜在其省*府办公室收受杨某戊给予的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杨某戊证言证明:年6、7月,其请*某乙调夏某丙计划生育工作,*胜答应关心,年省计生委盖某主任到夏某丙指导工作,当年夏某丙摘掉了计划生育重点帮促县的帽子;年3、4月,其请*某乙调解决夏某丙特殊教育学校用地指标,*胜承诺予以帮忙。年6、7月和年底,其在*胜省*府办公室,两次送给*某己有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各一张;年3、4月,其在中央*校送给*某己有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年元旦后,其在*胜省*府办公室送给*某己有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送银行卡给*胜还有看望、感谢老领导的意思,*胜在德州主*期间对其个人工作和发展是比较关心的。钱均从县财*局的资金支出。


  2.证人张某寅证言证明:杨某戊任宁津县县长和夏某丙县委书记,均由*胜提名、推荐,经市委书记会、常委会研究,报省委同意后,杨某戊先后出任上述职务。


  3.证人盖某(时任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证言证明:*某子其关照夏某丙计划生育工作,年夏天,其调研过夏某丙计划生育工作。夏某丙当年摘掉了计划生育重点帮促县的帽子。


  4.证人张某辰(时任中共夏某丙委副书记)证言证明:杨某戊曾和其说过要找*某乙调与省计生委关系,以摘掉计划生育重点帮促县的帽子。


  5.证人袁某乙(夏某丙特殊教育学校校长)证言证明:年3月底,其与杨某戊找*某乙调解决夏某丙特殊教育学校专项资金和用地指标事宜,后来两件事都办成了。


  6.证人才某(时任夏津县人民*府县长)证言证明:杨某戊和其说过找*某乙调解决夏某丙特殊教育学校相关事宜,省国土厅后来给夏某丙特殊教育学校追加了用地指标。


  7.证人徐某(时任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宇某(时任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证言证明:*胜批示要求国土资源厅尽量协调解决增加夏某丙特殊教育学校用地指标,后国土资源厅给夏某丙追加了50亩的用地指标。


  8.证人倪某(时任夏津县财*局局长)、霍瑞广(时任夏津县财*局办公室副主任)证言证明:根据杨某戊安排,县财*局为杨某戊提供过每张内存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共5张。


  9.证人*某寅证言,刘某戊提供的《情况说明》,书证银行卡复印件、开户资料、交易明细、银行凭证、医院财务资料、*胜大事记等证明:四张以霍某名义开设的银行卡中的两张已由*某寅上交给中纪委,另外两张被*某寅分别医院和北京使用过。


  10.书证公务员登记表、任职通知、德州市委组织部情况汇报、相关会议记录、纪要、干部任免审批表等证明了杨某戊职务升迁情况。


  11.书证杨某戊年在夏某丙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大会上的讲话、夏某丙文史资料――《人口和计划生育专辑》等证明:盖某曾到夏某丙指导工作,年10月夏某丙就不再是计划生育重点帮促县。


  12.书证夏某丙特殊教育学校情况汇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夏某丙特殊教育学校用地办理情况的说明等证明:根据*胜的批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给夏某丙特殊教育学校增加用地指标49.99亩。


  13.被告人*胜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六)年初至年1月,被告人*胜利用担任中共山东省德州市委书记、山东省人民*府副省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山东省德州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科技学院)院长朱某的请托,为该学院获取教育经费、恢复招生指标及筹建青岛校区等事项提供帮助。年中秋节前至年下半年,*胜先后收受朱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和存有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卡,共计人民币40万元。


  1.年中秋节前,*胜在其济南金鸡岭家中收受朱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2.年下半年,*胜在其省*府办公室收受朱某给予的存有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朱某证言证明:年上半年,*胜对科技学院申请职业教育经费补助事宜进行协调。年7、8月,*胜在科技学院恢复招生指标的申请报告上签批意见,但最后没有办成。年科技学院申请设立青岛校区,经*某乙调,校区设立通过了青岛市的审核。为表示感谢,其于年中秋节前到*胜济南金鸡岭家中送了人民币10万元,年下半年在*胜省*府办公室送给*某己有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卡。


  2.证人严某证言证明:年中秋节前,朱某到其济南金鸡岭家中送给*胜人民币10万元。


  3.证人王某庚证言证明:年3、4月,时任德州市财*局局长陈某甲(已去世)交给其一份报告,说*胜安排让财*支持科技学院,后决定拨款人民币万元。


  4.证人齐涛(某、宋某证言证明:*胜在科技学院申请增加招生指标及设立青岛校区的报告上做了批示,要求教育厅尽量照顾。


  5.证人张惠(时任青岛市人民*府副市长,分管教育工作)证言证明:*胜为科技学院申请设立青岛校区一事向其打招呼,其让市教育局、高校工委进行了评估申报。


  6.证人刘某庚(科技学院驾驶员)、庄爱方(科技学院会计)、孙桂香(科技学院办公室副主任)证言,书证科技学院记账凭证及附件、扣押银行卡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凭证等证明:年中秋节前、年9月,朱某让财务分别准备了现金人民币10万元和存有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卡,后朱某用其他发票平账。刘某庚还证明,其多次送朱某到济南找*胜,年中秋节前,其送朱某到济南*胜家,朱某拎着学院的纸质手提袋上楼,后*胜妻子严某追下楼,要把纸袋子还给朱某,朱某又塞给了严某。


  7.书证科技学院《关于申请职业教育经费的请示》、禹城市财*局《关于申请解决禹城市职业教育经费的报告》及相关记账凭证、拨款通知单等证明了拨付人民币万元的经过。


  8.书证科技学院《关于请求落实年招生计划的报告》,科技学院出具的《证明》、招生计划等证明:*胜将报告批示给齐某乙,要求对科技学院予以照顾。


  9.书证科技学院《关于建立青岛校区的请示》,禹城市*府、德州市*府、青岛市*府请示文件,山东省教育厅的批复文件、办理意见,青岛市教育局的报告及专家组的评估意见等证明了科技学院申请设立青岛校区的经过。


  10.被告人*胜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七)年3月,被告人*胜利用担任山东省人民*府副省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济南善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智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乙的请托,为该公司参与汇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胜集团)收购平原县翔龙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龙纸业)并能享受税收优惠某策等事项提供帮助。年4月,*胜通过*某卯收受温某乙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温某乙、*某卯证言证明:温某乙认识*某卯后,希望能通过*胜在生意方面获得帮助,温某乙和*某卯约定合作且收益平分,但*某卯没有实际出资。年,温某乙通过*某卯请*胜为汇胜集团收购翔龙纸业及享受税收优惠某策出面协调,后汇胜集团顺利收购并享受了税收优惠某策,汇胜集团为此支付了咨询费人民币万元,温某乙给了*某卯人民币40万元。*某卯还证明,其明确告知了*某庚和温某乙合作的具体情况。


  2.证人葛某(汇胜集团董事长)、宋锡亮(汇胜集团副总经理)、董绍辉(时任中共平原县委书记)、史好泉(原德州市委副书记)、马善*(时任平原县人民*府县长)、于建华(时任平原县人民*府副县长)证言证明:汇胜集团在收购翔龙纸业过程中,*胜本人直接并通过史某向平原县相关领导打招呼,后汇胜集团以底价收购了翔龙纸业并享受了税收优惠某策。


  3.证人莫某(软银中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证言,书证合作协议、借款协议、银行凭证及交易明细、财务凭证等证明了*某卯、温某乙签订合作协议及温某乙支付人民币40万元给*某卯的情况。


  4.书证汇胜集团申请税收优惠某策的书面材料、翔龙纸业产权转让协议、后续用地协议、产权交易合同等证明了汇胜集团收购翔龙纸业及获得税收优惠某策的经过。


  5.被告人*胜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八)年下半年至年2月,被告人*胜利用担任山东省德州市人民*府市长、中共山东省德州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原德州市人民*府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主任、原德州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大酒店)董事长白某的请托,为办事处下属企业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减免、德州大酒店国有股减持及综合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等事项提供帮助。年3、4月至年初,*胜先后收受白某给予的人民币18万元、美元2,元、1万英镑及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商场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33.万元。


  1.年3、4月,*胜在北京陶然花园酒店收受白某给予的美元2,元;


  2.年春节前,*胜在北京金台饭店收受白某给予的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


  3.年下半年,*胜通过*某寅在北京收受白某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4.年下半年,*胜在北京东方花园酒店收受白某给予的1万英镑;


  5.年春节前,*胜在济南山东大厦收受白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商场购物卡;


  6.年春节前,*胜在其济南金鸡岭家中收受白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商场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白某证言证明:年,经*某乙调,办事处下属企业顺利拿到了德城区罗庄村50亩土地并免缴了土地出让金。3年,经*胜安排苗某协调,德州大酒店15%国有股全部退出。年,经*胜安排苗某协调,德州大酒店综合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得到减免。为感谢*胜对其的帮助和支持,同时为了继续密切和*胜的关系,年4月,其在北京陶然花园酒店送给*胜美元2,元;年初、春节前,其在北京金台饭店送给*某丑张某丁有人民币10万元的工商银行卡;年上半年,*某寅想让他的儿子上北京师某学附属中学,*某子其办理,后来办成了,其为此事给了*某寅人民币8万元用于交赞助费;年夏天,其以*某卯出国留学为名,在北京东方花园酒店送给*胜1万英镑;年初、春节前,其在济南山东大厦送给*胜1万元银座商城购物卡;年初、春节前,其和妻子赵某乙以拜年为名,在*胜济南家中送给*胜2万元银座商城购物卡。钱和卡都是办事处和德州大酒店下属企业准备的。


  2.证人*某寅证言及书证北京师某学附属中学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明:*某寅为了儿子转学上北京师某学附属中学找*胜,*胜安排白某帮忙,白某办成了并给*某寅人民币8万元用于交赞助费,*某寅事后告诉了*胜。白某之所以给这笔8万元是看在*胜的面子上,白某个人的发展需要*胜的支持和关心。


  3.证人严某、赵某乙(白某之妻)证言证明:年春节前,白某、赵某乙到*胜济南家中送过2万元银座商城购物卡。


  4.证人郑某(时任德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证言证明:*胜在办事处要求减免土地出让金的报告上签批了“出让金问题望关照处理”的意见,后土地出让金人民币万余元未收取。


  5.证人苗某证言证明:德州大酒店改制过程中,*胜要求其调整改制方案,退出了国有股;德州大酒店综合改造过程中,*胜要求其给予*策支持,对相关规费给予减免。


  6.证人王某辛(德州大酒店副总经理)、张晓红(德州大酒店经理办副主任)证言证明:德州大酒店改制方案中原规定国有股占15%,年调整后国有股完全退出。


  7.证人刘建中某、王某庚证言证明:德州大酒店下属企业德州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人民币万元价格取得德州大酒店地块使用权,后该款全额返还给了德州大酒店。


  8.证人周某丙(古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明:年春节前,其在北京金台饭店请德州老乡聚会,*胜和白某均参加。


  9.证人杨某己(时任山东省建设厅厅长)证言证明:年春节前,其曾和*胜、白某在济南山东大厦一起吃饭。


  10.证人赵某丙(陶然花园酒店财务副经理)、张月明(陶然花园酒店会计)、银海英(陶然置业公司副总经理)证言,书证北京陶然花园酒店财务凭证、银行购汇单、陶然置业公司财务凭证等证明了白某支借人民币8万元及安排人员兑换1万英镑、购买银座商城购物卡的情况。


  11.书证申请报告,德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德州市府驻京办征用土地的报告》、征地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德州市建委的批复等证明:办事处以建设德州基地为由申请征用土地约50亩,*胜在办事处要求减免土地出让金的报告上签批了意见,后该地块土地出让金人民币万余元未收取。


  12.书证德州大酒店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请示、德州市*府的批复、调整意见、德州市*府办公会纪要等证明:3年德州大酒店改制过程中,*府原计划保留15%的股份,年下半年,苗某主持专题会议对改制方案进行调整,不再设置国有股。


  13.书证德州大酒店《关于请求综合改造工程中给予优惠的报告》、德润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及交易凭证,德州市建委、规划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规费收取办法等证明:德州大酒店进行综合改造过程中,苗某在白某递交的报告上签批了相某见,后德州大酒店获得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人民币多万元。


  14.书证工商银行开户申请表、陶然酒业原会计马某甲书写的情况说明等证明:年1月24日,白某让马某甲为白某名下工商银行卡存入人民币10万元。


  15.被告人*胜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关心家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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