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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4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原*组成员、副主任张同村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张同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张同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年6月至年,被告人张同村利用担任阳谷县副县长、县长,聊城开放开发综合试验区、聊城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款拨付、土地使用权审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年6月至年春节,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余元。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同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张同村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张同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积极退赃,涉案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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