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小凤和贺欢是同一个驾校的培训学员,由于二人年纪相仿,经常在一起聊天“贺欢,能不能帮个忙?我驾照的科目一考试一直没有通过,你知道我是初中文化,一直想考个驾照。但是实在是学不懂,要不你替我去考吧?”栗小凤恳求道。“能不能替考啊?会不会被发现?”贺欢听了,有些忐忑。“这就是普通考试而已,不会有风险,放心吧。”
后经该驾校的经营者高明明再次劝说,“如果贺欢帮助栗小凤通过贺照考试,给其元的好处费”,经不住软磨硬泡和诱惑,栗小凤将自己的准考证和身份证交给高明明,高明明开车带贺欢去德州市车管所旁考试现场,帮助其通过了科目一考试。
年2月5日,贺欢在德州市车管所考试中心,代替栗小凤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在候考大厅被监考人员发现后报警。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栗小凤在被告人高明明经营的驾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资格考试,后被告人贺欢在高明明的帮助下应栗小凤的请求,在德州市车管所考试中心,代替栗小凤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理论考试,并通过了该考试,在代替栗小凤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发现后报警。
陵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明明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栗小凤让她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贺欢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二被告人构成代替考试罪。
鉴于被告人高明明、栗小凤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减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欢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三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均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关评估,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
被告人高明明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贺欢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栗小凤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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