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州媒体报道了我市3人因为驾考替考被抓判刑的案件。在此,小晨特别提醒,学车要到正规驾校,选择有实力,有服务,有口碑的品牌驾校,不要妄想投机取巧,否则害人害己!
◆◆案件回放:替考三人组均获刑◆◆原来,年2月5日,贺欢(化名)在德州市车管所考试中心,代替栗小凤(化名)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在候考大厅被监考人员发现后报警。
最终,陵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明明(化名,驾校经营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栗小凤让她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贺欢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构成代替考试罪。
鉴于被告人高明明、栗小凤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减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欢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三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均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关评估,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
被告人高明明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贺欢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栗小凤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替考行为应受到刑罚处罚。有关考试作弊的新设罪名共有两个,分别是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替考试罪。
其中,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小晨提醒:准备学驾照和正在学驾照的朋友们,对于替考请一定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在当前的考试大环境下,不可能通过找人替考,找关系包过等,这种言论纯属是糊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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