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德州市印发施行《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打击业务办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规定,自4月25日起,凡发现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开具虚假材料、无故断缴、贷款逾期等行为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一经查实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办理将受制约,并计入个人征信系统和社会公共信用系统,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购房合同、票据、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企业、房屋经纪公司。
(二)伪造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还款明细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三)提供虚假担保材料、超标准收取担保费用、未能落实抵押物登记且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合作单位。
(一)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
(二)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后无故停缴6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单位。
(三)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经核查无法提供贷款职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单位,或无法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力资源类单位。
(四)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调低缴存比例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擅自调回的单位。
(五)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连续停缴6个月(含)以上的单位。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单位。
(一)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无房证明、信用报告、商品房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确认书、二手房买卖协议、税务机打票据、不动产权证(原土地证、房产证)等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二)贷后无故停缴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职工。
(三)贷前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擅自调低缴存基数的职工。
(四)贷款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不还,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职工。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职工。
(一)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将其失信信息计入法人征信系统,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或骗提骗贷金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将其失信信息计入法人征信系统,在5年内新增缴存人员时须提供职工劳动合同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人力资源类单位还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无故连续停缴6个月(含)以上的单位,取消其单位职工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非销户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三)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将其违规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失信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在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中的职工信用管理栏目进行冻结,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非销户类提取和贷款资格。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退回提取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贷款合同,必要时,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责令按月足额缴存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执行的,自纳入失信黑名单之日起将其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水平。
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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