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暨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拟调整方案
(一)阶梯气量与价格
1、拟定配气价格方案
根据定价原则,依据博远天然气公司、新昆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年居民加权平均成本,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和居民用气价格水平在全市中低之下的总体思路,兼顾企业生存和发展,按照准许收益率不超过7%测算,拟定居民阶梯气价方案为:按照5%收益率计算,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62元。
2、拟定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量及价格
(1)销售价格拟调整为2.5元/立方米,上调0.22元/立方米;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立方米(含)以下,气价为2.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气量为立方米以上至立方米(含),气价为2.96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气量为立方米以上部分,气价为3.64元/立方米。
(2)居民采暖用气阶梯气量及价格
采用天然气独立取暖的居民用户(不含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分两个阶梯,以年度气量为计量周期。第一阶梯取暖用气年用气量立方米以内(含),每立方米2.5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2.96元。
(二)实施范围:居民用管道燃气阶梯价格实施范围为有管道燃气经营资质的企业通过城市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所有燃气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户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三)配套措施
1、计价周期:以年度为计价周期,用气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2、多人口家庭用气*策。所有用户阶梯气量每户按4口人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按分阶梯人均年用气量基数增加。每户人口数由燃气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认定。
3、低收入家庭居民用气*策。每户年用气量在第一阶梯气量及以下部分,天然气价格执行每立方米2.15元,超出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的,按照居民用户阶梯气价*策执行。
4、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策。对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主要包括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城乡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等),不实行阶梯价格,按居民用气第一阶梯、第二阶梯价格的平均额执行。
二、实行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
按照《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德州市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的通知》(德发改价格〔〕号)文件要求,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城市门站价格涨跌同向调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当地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涨跌同向调整。
(一)联动周期
原则上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不少于1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不少于3个月。
(二)启动条件
在联动周期内居民城市门站价格或非居民当地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天然气销售联动价格的确定
1、居民
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按下列公式测算:
联动价格幅度=(计算期居民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基期居民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基期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居民联动价格幅度+城镇配气价格。
2、非居民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按下列公式测算:
联动价格幅度=(计算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基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非居民联动价格幅度+城镇配气价格。
公式用于计算天然气购气价格变动后,居民、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供销差率(管网损耗率)不高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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