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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11 1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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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星期五

农历腊月十三

法治要闻

1、国家食药监总局:35家餐企食品中检出罂粟壳成分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组织开展打击食品违法添加执法行动中,发现35家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的食品中含有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等罂粟壳成分,存在涉嫌违法添加行为。

2、不动产登记细则:查询目的要合法原房产证不用更换

在征求意见结束近9个月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日前正式公布。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现有房产证要更换吗?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资料?如何进行查询?登记信息安全吗?中新网记者根据细则,梳理出百姓关心的五大问题。

热案
  (一)基本案情
  郑某某与耿某某分别系被告焦村庙小学一年级和三年级的学生。年3月12日上午大课间时间,耿某某用竹签扎伤原告郑某某的右眼。下午,郑某某的班主任老师载郑某某到常乐集乡卫生院进行了简单治疗。次日,原告称其右眼仍看不清东西,其亲属带郑某某先后医院治疗,实施了右眼玻璃体切除及相关治疗手术。经鉴定,原告右眼属七级伤残,且需定期更换义眼片。原告要求被告焦村庙小学、被告耿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元。被告耿某某对伤害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应由被告焦村庙小学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焦村庙小学辩称其已尽到主要监护责任,只承担20%-30%的责任。
  (二)裁判结果
  菏泽市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焦村庙小学的在校学生系未成年人,学校在组织学生上课间操时,没有安排老师带队,也没有发现原告郑某某和被告耿某某的异常行为。事件发生后,焦村庙小学没有及时发现和救治,也是导致本案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对伤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耿某某致伤他人,其监护人耿运起、郑翠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事实,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被告焦村庙小学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耿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耿运起、郑翠红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曹县常乐集乡焦村庙小学赔偿原告郑某某各项损失9万余元、被告耿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耿运起和郑翠红赔偿原告郑某某的各项损失2万余元;驳回原告郑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评析
  未成年人上学期间在校园内加害他人和受到伤害,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并因未成年人年龄阶段不同而举证责任分配不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应由学校举证证实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其监护人负举证责任。未成年人受到的侵害是其他在校为未成年人造成时,监护责任不能免除,监护人依法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人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能,应当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以上两责任之和是一个责任总量,是对受害人的完全赔偿。

张某某诉大地财产保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汉族,年1月12日出生,学生)分别于年9月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公司(下称大地财险)投保状元乐学生和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年9月向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宁津支公司(下称人寿保险)投保。保险期间,原告张某某于年6月17日不慎被热滚轮挤压伤右手中指,医院就诊,当时入院治疗,医疗费已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公司给付。因需要二次手术治疗,住院治疗期间再花去医疗费.70元,连同第一次住院治疗尚未理赔的.30元,共计元。第二次住院治疗系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宁津支公司保险期间。原告多次就第二次住院医疗费事宜向二被告要求理赔,请求大地财险在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余额由人寿保险承担保险责任。两被告相互推诿,被告大地保险辩称,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疗已超出保险期间,不予理赔;被告人寿保险辩称,原告遭受的意外伤害未发生在本司保险期间,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裁判结果
  德州市宁津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被保险人张某某受到意外伤害系在大地财险保险期间内,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应在合同双方约定的责任数额元内进行赔付。被告大地财险已经赔付了原告第一次医疗费.67元,余额.33元亦应赔付。原告张某某第二次住院虽不在大地财险保险期间内,但原告所受意外伤害系在保险期间内,二次住院治疗系对意外伤害之伤的治疗,故被告大地财险应予赔偿。双方未约定意外伤害险的项目,且原告之伤发生在大地财险保险期间,因此被告人寿保险不应对原告承担保险责任。
  (三)案例评析
  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校园意外伤害时有发生,也给家庭带来相应的经济压力,购买意外伤害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学生的损失。但保险合同是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审理此类案件,仔细审查合同的约定条款,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要考虑到学生利益的最大化。当保险人以种种理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时候,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年今天-01-22

公安部对全国公安系统提出了“五条禁令”

年1月22日(农历腊月二十),公安部对全国公安系统提出了“五条禁令”。

年1月22日,在全国公安机关加强内部管理电视电话会议上,公安部对全国公安系统提出了“五条禁令”。 公安部的“五条禁令”是: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五、严禁参与*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声明:以上内容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独家编辑整理,内容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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