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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2/1 20:52:00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李梦晴

年7月30日,德州市公布了《德州市行*应诉管理办法》,这是德州市出台的第五部*府规章,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修订后,全国第一部地级市行*诉讼应诉工作管理规章。30日,解读《德州市行*诉讼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召开,德州市司法局局长李福辉,市司法局*组成员、二级调研员梁少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办法》共8章,43条,适用于德州市市、县两级*府及其工作部门、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他依法负有行*应诉职责的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办法》着眼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纠纷,降低败诉率,发挥行*诉讼的倒逼作用,强调落实行*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办法》就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履行应诉职责、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进行了规范。对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要求,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五种情形。《办法》明确市、县(市、区)*府加强对行*应诉工作的领导,保障行*应诉工作必需的工作条件;规定市、县两级司法行*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对行*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办法》就人民*府和人民法院定期召开行*审判和行*应诉工作联席会议作出规定,并规定建立行*诉讼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统一案件统计口径,实现信息共享。《办法》明确将行*应诉工作纳入法治*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明确考核原则、考核内容、考核实施等内容,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

行*诉讼法被老百姓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其中一项重要制度,目的就是让百姓“告官见官”。《办法》规定了“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强化了被诉行*行为承办机关的行*应诉责任,明确:市、县(市、区)人民*府办公室会同同级司法行*机关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以市、县(市、区)人民*府为被告的行*应诉工作。人民*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由其办公室(综合科)和法治机构负责组织本机关的行*应诉工作。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新《行*诉讼法》确立的一项法定制度。《办法》在此基础上,从推进法治德州建设的需要出发,明确了行*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的五种情形,敦促各级行*机关更加重视对相关业务领域执法工作,及时完善制度、改进工作,防止发生和依法化解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办法》特别强调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办法》要求,对于行*机关败诉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对裁判结果进行分析,并对裁判结果分析和履行情况作出书面报告,以便充分发挥行*诉讼的纠错和监督功能。同时,《办法》要求应诉承办单位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积极研究落实,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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